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呂益彰等
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
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請求呂紀為連帶給付之依據。(補正呂紀為為附卡人
之釋明資料,及附卡人應連帶給付之條款)
二、確認請求標的二是否僅請求呂益彰一人為給付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