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453號
CHDV,111,司促,6453,2022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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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6453號
債 權 人 黃正杰
上列債權人黃正杰因與債務人藍志宏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黃
正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藍志宏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、彰化縣○○
鄉○○村○○路000號)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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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