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453號債 權 人 黃正杰 上列債權人黃正杰因與債務人藍志宏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黃正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債務人藍志宏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、彰化縣○○ 鄉○○村○○路000號)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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