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號
原 告 王培訓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被 告 城裕交通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
林麗芬律師
複 代理 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95年1月6日上午10時50分,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簡青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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