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969號
CHDV,111,司促,5969,202206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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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陳清松
債 務 人 蔡德豐(即易賣通全球購物電商企業社)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,177元,及自民國111年2
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
息,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5
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
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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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