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
債 權 人 張鏵方
上列債權人張鏵方因與債務人煥霖建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張鏵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
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「煥霖建設有限公司」或「陳忠萬
」?倘為「煥霖建設有限公司」,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
項卡,並確認法定代理人為何?倘有錯誤,請一併聲請更正
;倘係對「陳忠萬」請求,請補正債權之釋明文件(蓋所提
出之房屋買賣預定約定書所載乙方為煥霖建設有限公司)。
三、按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,民法第207條定有明
文,故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3,179元,請提出請求之依據及
釋明文件,倘無依據,請更正其請求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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