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782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沈毓秋
債 務 人 蔣丞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,36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附表: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782號 (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起算日 截止日 001 47,026元 111年4月5日 1.845 111年5月5日 111年11月4日 111年11月5日 112年2月4日 002 93,334元 111年2月19日 1.845 111年3月19日 111年9月18日 111年9月19日 111年12月18日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