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724號
CHDV,111,司促,5724,2022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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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上列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趙立詮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提出證物三債權讓與登報資料影本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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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