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葉慶文等77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葉南陽堂間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,874,784元(詳如附表),應
徵裁判費新臺幣359,61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
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雅涵
附表: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主文項次 上訴人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 ① 葉呈宗。 2,391,923元。 ⑤ 葉游玉鳳、葉更立、葉春成。 837,211元。 ⑥ 楊月理、葉讚發、葉讚成、葉阿雀、葉萬億、葉秉森、葉長昇、葉建材、葉妃娥、葉如玲、葉土生、葉慶文、周葉玉英、葉秀菊、葉水錦。 2,085,117元。 ⑦ 葉吳小提、葉炳榮、葉木枝、葉家平、葉憲宗、葉畯凱。 496,046元。 ⑧ 葉吳小提、葉炳榮、葉木枝、葉家平、葉憲宗、葉畯凱、葉粘金微、葉金芳、葉鴻志、葉淑美、葉柯秀玉、葉志國、葉淑霞、葉淑芬、葉淑暖、葉淑貞、葉清籃、葉福建、陳葉阿菊、廖葉秀卿。 5,750,924元。 ⑨ 葉柯秀玉、葉志國、葉淑霞、葉淑芬、葉淑暖、葉淑貞。 237,044元。 ⑩ 葉清籃。 114,509元。 ⑪ 葉錫堂。 3,007,442元。 ⑫ 葉吳小提、葉炳榮、葉木枝、葉家平、葉憲宗、葉畯凱、葉粘金微、葉金芳、葉鴻志、葉淑美、葉柯秀玉、葉志國、葉淑霞、葉淑芬、葉淑暖、葉淑貞、葉清籃、葉福建、陳葉阿菊、廖葉秀卿、蔡清泉、林順豐、林子翔、林順平、林芸安、賴蔡阿梅、吳蔡瑞娟、蔡阿凉、蔡玉枝。 2,121,831元。 ⑬ 葉桂州、葉林阿顏、葉士嘉、葉上菁、葉家郡、葉長翰、葉麗貞、葉麗華、葉林玉、葉澤源、葉宗霖、葉宗如、葉桂森、葉川政。 1,818,088元。 ⑭ 葉林玉。 77,205元。 ⑮ 葉林玉、葉澤源、葉宗霖、葉宗如、葉桂森、葉川政。 101,405元。 ⑲ 楊月理、葉讚發、葉讚成、葉阿雀、葉萬億、葉秉森、葉長昇、葉建材、葉妃娥、葉如玲、葉土生、葉慶文、周葉玉英、葉秀菊、葉水錦、葉依璁、葉宗憲、葉庭甄、葉垸伶、葉清雄、葉明珠。 767,561元。 ⑳ 林瓊瑤、葉恩廷、葉姿君、葉玫君、葉元凱、葉玉粢、葉秀滿、葉翠琴。 211,073元。 ㉑ 楊月理、葉讚發、葉讚成、葉阿雀、葉萬億、葉秉森、葉長昇、葉建材、葉妃娥、葉如玲、葉土生、葉慶文、周葉玉英、葉秀菊、葉水錦。 714,203元。 ㉒ 葉慶文。 370,323元。 ㉓ 林瓊瑤、葉恩廷、葉姿君、葉玫君、葉元凱、葉玉粢、葉秀滿、葉翠琴。 1,119,232元。 ㉔ 葉桂州、葉林阿顏、葉士嘉、葉上菁、葉家郡、葉長翰、葉麗貞、葉麗華。 1,560,975元。 ㉕ 楊月理、葉讚發、葉讚成、葉阿雀、葉萬億。 2,092,672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