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簡字第83號
上 訴 人 輝勇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意儒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74萬4307元,應徵裁判
費1萬2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廖春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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