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
上 訴 人 正一開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黃英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順德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178,532元(系爭
五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,並上訴人另
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664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982元與
第二審裁判費122973元,上訴人於第一審係繳納裁判費65152元
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830元與第二審裁判費122973元。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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