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
原 告 陳趙財
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
被 告 徐錫珍
訴訟代理人 徐福隆
被 告 張妙
陳傳瑾
陳映蓁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陳柏烽
王雪馨
被 告 鐘雅妍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氏華
鐘育祈
被 告 鐘築毅
上十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
被 告 陳黃秋菊
陳煜奇
徐文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係以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而 該案經第一審判決後,原告(按即本件被告陳柏烽)已提出 上訴,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0 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,尚未確定,業經被告陳明並提 出相關判決在卷可稽,自足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與裁判,故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,爰依首段法條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