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798號
CHDV,104,訴,798,2022063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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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4年度訴字第798號
原 告 楊金勝
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
被 告 陳煜璋

陳煜峯

兼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正雄

陳義雄

陳宏澤

陳宏伯

陳宏煒
上七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
陳正灶

陳俊吉
陳俊合
陳俊錫
陳俊賢
陳榮墩

訴訟代理人 陳維科

被 告 陳許春香

陳正實
陳幸

陳賢德

林賢源
陳有結
陳榮清


陳許綢

陳有順
訴訟代理人 邱金枝
被 告 陳有意
訴訟代理人 周秀
被 告 劉益興
劉寶爐
陳光勝
朱陳玉梅

陳金桂
柯陳玉蓮

陳清水

陳清海

陳金月
陳秀月
羅陳志美
陳順富

陳聰源
陳秋林
陳淑真
陳珮珊
陳秋文
陳秋展
陳秋璋
陳秋呈
雷詹選

茂松
林詹美
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(即詹鎰安之遺產管理
人)
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
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
被 告 詹才
詹聰柱
詹陳秀
詹孫科
詹皓宇
詹皓州
羅文雄

羅麗鈴

蘇李民
李黃
李勝鴻
李勝傑
陳懷哲

陳鳳英
陳月英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
被 告 林平河
林明灼
林明昇
林敬堯
林焜煜

林雪芳
文偉
陳羅淑貞(即陳有量之承受訴訟人)


被 告 詹邱如花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

詹順喜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

詹豐澤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

詹蕙帆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

詹蕙名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


詹昌達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


詹瑰娟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


詹雯淋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


受告知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
受告知人 陳漢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一項、判決書第6頁第19行、第9頁第19行、附表二編號37、附表三編號A30-1、A30-2、A30、A31、A24、A30-3等部分關於被告「詹會帆」之記載,均更正為「詹蕙帆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核對卷內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,本院前開判決有如本裁定 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依原告之聲請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30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卓千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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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