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8號原 告 楊金勝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被 告 陳煜璋 陳煜峯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雄 陳義雄 陳宏澤 陳宏伯 陳宏煒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陳正灶 陳俊吉 陳俊合 陳俊錫 陳俊賢 陳榮墩 訴訟代理人 陳維科 被 告 陳許春香 陳正實 劉陳幸 陳賢德 林賢源 陳有結 陳榮清 陳許綢 陳有順 訴訟代理人 邱金枝 被 告 陳有意 訴訟代理人 周秀卿 被 告 劉益興 劉寶爐 陳光勝 朱陳玉梅 陳金桂 柯陳玉蓮 陳清水 陳清海 陳金月 陳秀月 羅陳志美 陳順富 陳聰源 陳秋林 陳淑真 陳珮珊 陳秋文 陳秋展 陳秋璋 陳秋呈 雷詹選 詹茂松 林詹美朮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(即詹鎰安之遺產管理 人)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被 告 詹才萱 詹聰柱 詹陳秀 詹孫科 詹皓宇 詹皓州 羅文雄 羅麗鈴 蘇李民 李黃腰 李勝鴻 李勝傑 陳懷哲 龍陳鳳英 袁陳月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被 告 林平河 林明灼 林明昇 林敬堯 林焜煜 林雪芳 林文偉 陳羅淑貞(即陳有量之承受訴訟人)被 告 詹邱如花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 詹順喜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 詹豐澤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 詹蕙帆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 詹蕙名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 詹昌達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 詹瑰娟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 詹雯淋(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)受告知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受告知人 陳漢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、判決書第6頁第19行、第9頁第19行、附表二編號37、附表三編號A30-1、A30-2、A30、A31、A24、A30-3等部分關於被告「詹會帆」之記載,均更正為「詹蕙帆」。 理 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核對卷內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,本院前開判決有如本裁定 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依原告之聲請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千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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