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秩序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1年度,20號
CHDM,111,訴,20,202206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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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0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冠銘



陳韋嘉


蔡震融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
第31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,認有不得或不宜者, 應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,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黃冠銘陳韋嘉蔡震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,被告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5日行準備程序時,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由本院於同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。惟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,爰依 上開規定,撤銷原裁定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
法 官 陳彥志
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0 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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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