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1年度,611號
CHDM,111,聲,611,2022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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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61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柯隆笙



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
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柯隆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柯隆笙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,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2670號函核准假釋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 2  日 書記官 蔡雲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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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