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58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張秀端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
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張秀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張秀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,經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、2年確定後,移送接續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0690號函核准假釋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