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秩字,111年度,45號
CHDM,111,秩,45,2022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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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秩字第45號
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
被移送人 張國棟
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
1年5月24日芳警分偵字第11100113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張國棟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安寧,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(一)時間:民國111年5月6日11時50分許。(二)行為: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,在通訊軟體LINE,以顯示名 稱「張國棟」,在「二林獅子會群組」(群組成員129人 )張貼散佈內容為「高雄市是執政者的縣市,果然有分藍 綠,高雄市府200位公務員採購4萬劑快篩,平均每位可打 六個月而且免費,人民切要用每劑100元去買,又要排隊 分單數偶數去買,果然人民生命比官員不值錢,請大家廣 傳出去」之文字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
(一)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。
(二)通訊軟體LINE貼文畫面翻拍照片。
三、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:「有左列各款行 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:五、 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。」查被移送人於其他通 訊軟體LINE群組見此篇訊息,未經查證即在上開「二林獅子 會群組」散佈,此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供承明確,可認被移 送人所述顯非基於事實,而屬謠言。且值此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(COVID-19)流行之際,該謠言可能使瀏覽之群眾認快 篩試劑可因政黨差異而經由特殊管道購得,而感到不安,故 該行為確足影響公共安寧。是核其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應依法論處。爰審酌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正值流行,國人於境內感染人數非微,民眾已心 生擔憂,被移送人身為地方民意代表,於快篩試劑取得不易 之際,不思謹言慎行,而任意散布上開不實之謠言,所為應 予非難,惟兼衡其犯後大致坦承犯行,並無前科,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,素行尚佳,及其違序行為之手



段、危害情節,暨其為高中畢業學歷,家庭經濟狀況小康( 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)等一切情況,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、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30 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蘇品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彭品嘉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              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
(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(一))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、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品者。
二、無正當理由鳴槍者。
三、無正當理由,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、窗、鎖或其他安全設 備之工具者。
四、放置、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 之虞者。
五、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。
六、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。七、關於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貯存易燃、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 營業,未經主管機關許可;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,違反法令 規定者。
八、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。
前項第7款、第8款,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,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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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