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11年度,445號
CHDM,111,交易,445,2022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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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
111年度交易字第44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周均昱


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445號公共危險一案,經檢察官提起
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6855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經檢察官聲
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認為適當,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
24日下午3時,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,出席
職員如下:
法 官 梁義
書記官 施惠卿
通 譯 江政德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、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一、主文:
  周均昱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,累犯, 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二、犯罪事實:
  周均昱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交 簡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,於民國110年4月1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仍於111年3月31日凌晨0時至1時許 ,在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0號住處飲用威士忌後,基於酒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同日上午9時許自住處騎乘車號 000-0000號機車外出上班,旋於同日上午9時20分許,於行 經溪湖鎮員鹿路2段與東環路交岔口時,與白珮君駕駛之車 號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,並倒地受傷,嗣經送醫 後,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,在道安醫院為警測得吐氣酒精 濃度值為每公升0.58毫克。
三、處罰條文: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7條第1項。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緩 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等情形外,不得 上訴。




五、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。
六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,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, 以代判決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4 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
書記官 施惠卿
法 官 梁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施惠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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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