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67號
PTDV,111,訴,167,2022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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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67號
原 告 桀揚營造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玉鈴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原告於民國111
年5月24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,查本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731,419元(即原支付命令准許70萬元及駁回其餘
1,031,419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226元,扣除原告先前繳納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前經裁定繳納之裁判費7,100元,尚應補
繳10,6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
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洪敏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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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桀揚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揚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