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抵押權不存在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363號
PTDV,111,補,363,2022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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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63號
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
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水利、郭◯◯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有
下開應補正事項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
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
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如起訴不合
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
回之,復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,僅於起訴狀被告欄載郭◯◯,未記載被
告郭◯◯之姓名,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○○
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
本(下稱登記謄本),並依登記謄本所載郭◯◯之年籍資料向
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郭◯◯之戶籍謄本(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
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)後,補正被告郭◯◯之年籍資料,及提
出登記謄本到院,如逾期不補正被告郭◯◯之年籍資料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鍾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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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