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360號
PTDV,111,補,360,2022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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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60號
原 告 洪振發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金海等十七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821,486元(計算式:﹝38.19×5700×1/8﹞+﹝836.08×57
00×1/6﹞=821486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9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二、請提出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
本。
三、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
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有關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敏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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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