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36號
原 告 蕭昭南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瑞坤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:
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,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,則提出其除戶謄本、繼承
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
而追加、撤回本件之被告,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賀燕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