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322號
PTDV,111,補,322,202206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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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22號
原 告 鄭棟樑
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旭宏鄭宇涵呂琪惠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職權調
查證據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,起訴狀雖有檢附屏東縣○○
段000○號第二類謄本,惟並未檢附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
○段00號建物稅籍資料,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是
否正確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,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系爭
屏東縣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號之訴訟標的價額(
如:房屋稅籍資料、房屋價值鑑定報告、稅捐機關之課稅現
值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計算繳納,如
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暨同段199建
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地號全部,須含他項權利部,姓名
欄勿遮隱)、歷年異動索引(地號全部,權利人資料等請均
勿遮隱)、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號建物稅籍資料
到院。
四、原告應提出被告鄭旭宏鄭宇涵呂琪惠之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欄不可省略)
五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沈詩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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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