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321號
PTDV,111,補,321,2022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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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21號
原 告 莊淑理

上列原告與被告錦繡榮城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
議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
認錦繡榮城大樓於111年4月10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通過
104-110年度財務決算表如附件1-7頁及附帶決議代墊款由公共基
金分四年攤提之決議無效,上開聲明經核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
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財產權訴訟,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
核定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,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
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
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敏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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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