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306號
PTDV,111,補,306,2022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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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06號
原 告 林進豊
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
陳衡以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履行契
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4,644,3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,92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戴仲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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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