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298號
PTDV,111,補,298,2022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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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98號
原 告 郭宗明
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秀琴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5,270元(計算式
:1,941.31平方公尺×1,400元/平方公尺×2/9+125.77平方公
尺×1,400元/平方公尺×2/9+117.87平方公尺×8,200元/平方
公尺×1/3≒965,27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,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
被告葉秀琴郭妍伶郭玫君郭俐君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、郭平和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
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確認本件被告
之年籍資料。另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
0地號、共和段409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含所有
權及他項權利全部、勿遮隱)。倘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命補繳第
一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賀燕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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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