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275號
PTDV,111,補,275,2022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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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75號
原 告 黃琬茹
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旻揚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,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陳旻揚、溫欣
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據以補正本件被告
之年籍資料。倘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賀燕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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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