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監護宣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1年度,37號
PTDV,111,監宣,37,202206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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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監宣字第37號
聲 請 人 陳啟信

相 對 人 陳啟元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一0七年度監宣字第一0八號宣告相對人陳啟元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裁定,應予撤銷。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人 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、輔助人、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監護之宣告;受監護之原 因消滅時,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,撤銷其宣告,民 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項設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:伊胞兄陳啟元雖於民國107年6月21日經本院 以107年度監宣字第10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,惟相對 人經治療復健,復原良好,已返家並可以處理自己事務,為 此聲請撤銷監護宣告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兄陳啟元經本院於107年6月21日以107 年度監宣字第10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,並選定其為 監護人等情,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,核閱屬實。再查,聲請 人主張相對人受監護之原因業已消滅一節,經本院前往屏安 醫院,於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前訊問相對人,其雖有聽力障礙 ,但能透過筆談述說平日生活情況,對談過程並無明顯障礙 。其精神及心智狀況經鑑定人鑑定結果:相對人於106年間 發生長期腹瀉(將近9天)引起敗血症並且陷入昏迷狀態, 隨後經過屏東縣東港鎮輔英醫院緊急住院,剛出院時意識尚 無法恢復,出院之後轉往護理之家(崁頂鄉安泰護理之家與 東港鎮東港護理之家)接受長期照顧,個案在相繼兩個護理 之家住了一年多的期間,經過治療之後意識逐漸恢復,目前 由家人接回家中,由家人自行照顧。個案四肢行動能力正常 ,但是行動略為遲緩;會談中個案因為聽力受損,即使使用 助聽器,口語溝通仍有困難,大部分交談必須依賴筆談,個 案可以書寫文字也可以直接口述回答問題,講話音量大,但



是聲音清晰,構音清楚;個案對於有關個人基本資料的所有 問題全部都可以回答,長短期記憶能力尚正常、注意力可以 集中,個位數加減計算與兩位數加減計算皆可以正確執行, 現實判斷能力也還正常,其心理衡鑑結果CASI=79.4分、CMS E=39分,知能篩檢測驗第二版(CASIC-2.0)=120,畫鐘測 驗落於15分,無明顯缺陷。由臨床經驗以及個案平日所表現 之生活功能來判斷已經無明顯失智症狀。個案意識清楚,可 以與人交談,時間充足時,個案可以對事情做清楚完整之陳 述,說話速度尚可,認知功能無明顯受損,對於時間、地方 、人物之定向能力尚正常。日常生活可以自理,可以自行購 物、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、辨識不同錢幣及紙鈔之幣值,會 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,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提款,可以保 管與儲存自己之財物。個案各項功能目前無明顯退化,衣、 食、衛生、交通等生活內容完全可以自理。個案目前實際上 負責家中三餐食物的採買與烹煮,個案過去因為敗血症導致 陷入昏迷長達一年多,生活完全無法自理,因此入住護理之 家長達一年多,當時也達到監護宣告之程度,但是個案在治 療之下慢慢甦醒,目前認知功能已經恢復,除了聽力受損之 外,認知功能也已經恢復,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也因而明顯恢復,建議該個案的意思 能力應該已經可以達到撤銷監護宣告之程度等語,有訊問筆 錄、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11年5月6日屏安管理字第1 110001476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、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 報告單等件在卷可憑。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 見,認相對人並未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亦非 顯有不足,受監護宣告之原因,堪認消滅。從而,聲請人據 以聲請撤銷前開監護宣告裁定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14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鄭珮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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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