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1年度,37號
PTDV,111,消債聲,37,2022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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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林鳳春

代 理 人 蘇琬婷律師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李崇維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
代 理 人 郭勁良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林志軒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代 理 人 鄒永展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黃勝豐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代 理 人 呂亮毅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陳俊嘉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
代 理 人 楊絮如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林鳳春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(下稱 消債條例)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70號裁定免責確定,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。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70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。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依前揭說明,其向本院聲 請復權,於法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 6 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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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