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11年度,13號
PTDV,111,家繼簡,13,202206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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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
原 告 黃慶隆



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

被 告 葉簡美

被 告 簡張基

被 告 簡阿色

被 告 廖千淑


被 告 廖順富

被 告 廖雅玲

被 告 李陳澤宏


被 告 李陳鵬

被 告 黃慶煌

被 告 黃惠珠

被 告 黃惠蘭

被 告 黃彩真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17時00分,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1  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黃佳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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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