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1年度,783號
PTDV,111,司繼,783,2022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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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繼字第783號
聲 明 人 洪鳳雀

洪鳳霞


李佩蓉

李明憲

江俊


江佳蓉


聲 明 人 李依芸
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李泓璋

法定代理人 陳乃瑜

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除就聲明人洪鳳雀洪鳳霞之部
分准予備查外,就聲明人李佩蓉李明憲江俊鋐、江佳蓉、李
泓璋、李依芸之部分爰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明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;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 順序定之:直系血親卑親屬。父母。兄弟姊妹。祖父母;前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為繼承之人;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 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民法第1174條第1 項、第1138條、第1139條、第1176條第1 項、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,必須聲明人於聲 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,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,當不得向



法院聲明拋棄繼承,自不待言。
二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洪坤山(男,民國 00年0 月0 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 後住所:屏東市○○路000 巷00弄00號)之繼承人,被繼承人 於111 年3 月9 日死亡,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,爰依法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,請准予備查云云。 
三、經查,本件聲明人洪鳳雀洪鳳霞為被繼承人之子女,為第 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,渠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並無不合 ,應准予備查,合先敘明。另聲明人李佩蓉李明憲江俊 鋐、江佳蓉李泓璋李依芸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及 曾孫子女,惟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子輩繼承人即洪士盛亘未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此有本院職權調取案件查詢清單、戶 籍資料附卷可參。揆諸首揭規定,被繼承人既尚有上開親等 在前之子輩繼承人洪士盛未聲明拋棄繼承,則聲明人李佩蓉李明憲江俊鋐、江佳蓉李泓璋李依芸等既為親等在 後之孫輩及曾孫輩繼承人,依法尚未取得繼承權,是渠等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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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