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1年度,525號
PTDV,111,司票,525,2022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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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525號
聲 請 人 陳寬俊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伍永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
開立有誤無法入帳,抬頭應記載為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」,
前開匯票併為退還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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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