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1年度,465號
PTDV,111,司票,465,2022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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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465號
聲 請 人 盧仁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嘉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
二千元。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5萬元,故聲請
人應繳納2,000元之裁判費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其中本票(票據號碼:CH452962)1紙,票載
到期日為民國111年2月30日,惟此為曆法上所無之日期,而
應以該月末日即111年2月28日為到期日。故請陳明系爭本票
1紙之提示日(不得早於到期日111年2月28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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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