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435號
聲 請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耀維、鄭維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(票面金額新臺幣335,800元、發票日
民國110年5月17日、到期日111年2月17日)1紙之原本到院
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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