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7252號
PTDV,111,司促,7252,2022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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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債 務 人 陳冠佐陳冠宏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玖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貳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陳冠佐陳冠宏 於107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
准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
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
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
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
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。
㈡、債務人陳冠佐陳冠宏 截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47,323元
,但於110年9月2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
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50,819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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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