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1號
原 告 劉晶晶
原 告 張文齊
法定代理人 劉晶晶
原 告 張閔淳
原 告 張閔婷
被 告 鼎勝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華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權關係不存在,依被告登記原告4 人之
出資額依序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 元、500,000 元、1,00
0,000 元、500,000 元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000,00
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葉明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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