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7087號
PTDV,111,司促,7087,2022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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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708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李安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肆拾貳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
6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2
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查債務人李安平於民國109年0
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
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
分之16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
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
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
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
款餘額162,042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
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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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