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吳約伯
上列聲請人與林汯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林汯勝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本案請求金額新台幣91,900元之計算式。
四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出之估價單及提供相對人匯款之帳戶,均
為「以勒室內裝潢行」,又該獨資商號登記負責人為曾馨婷
,而非聲請人,故請提出承攬契約存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
釋明文件,或更正聲請人為「以勒室內裝潢行即曾馨婷」,
並補具其印文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