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919號
PTDV,111,司促,6919,2022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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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蔡萬昇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
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蔡萬昇於民國107年08月2
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
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
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
111年05月22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105,542元整未按期給付
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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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