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845號
PTDV,111,司促,6845,2022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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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債 務 人 江羽萱


江惠明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伍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緣債務人江羽萱前就讀輔英科
技大學,邀同債務人江惠明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
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4,555元整,另加計
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二、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
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
務人江羽萱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江惠明
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684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,555元 江羽萱江惠明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.9 001 新臺幣184,555元 江羽萱江惠明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.1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,555元 江羽萱江惠明 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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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