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821號
PTDV,111,司促,6821,2022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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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


債 務 人 林憶君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玖拾貳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
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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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