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
代 理 人 陳彥彬
上列聲請人與范正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請求利率為「2.
6697%」,(經查,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
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.427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