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潘佩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潘佩妤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7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0年9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9月17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6月15日止累計172,092
元正未給付,其中164,118元為本金;7,881元為利息;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、債務人潘佩妤於民國110年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3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0年5月13日起至民國117年5月13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6月15日止累計422,062
元正未給付,其中402,581元為本金;19,388元為利息;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673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4118元 潘佩妤 自民國111年06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.0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02581元 潘佩妤 自民國111年06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.06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