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724號
PTDV,111,司促,6724,2022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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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鄭宗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鄭宗於民國110年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18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6月15日止累計92,823元
正未給付,其中92,730元為本金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672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730元 鄭宗 自民國111年06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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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