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59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債 務 人 楊春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肆拾肆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3811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已
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0年11月止,共積欠電信費
新臺幣13,744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㈡、相關欠費子號: Y003811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