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474號
PTDV,111,司促,6474,2022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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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


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


上列聲請人與黎美瑜即美瑜小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黎美瑜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得主張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095計算利息之計算
式及利率表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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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