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332號
PTDV,111,司促,6332,2022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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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蔣靜萍
債 務 人 黃玨庭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每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
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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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