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247號
PTDV,111,司促,6247,20220617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24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侯丁綺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零陸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侯丁綺向債權人請領信
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
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1
0日止累計231,065元正未給付,其中228,864元為消費款;1
,001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624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224元 侯丁綺 自民國111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6.76 002 新臺幣166640元 侯丁綺 自民國111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