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179號
PTDV,111,司促,6179,2022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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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179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謝孝晴
債 務 人 侯丁綺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至清償日止,延
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
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
續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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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