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東港好如意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茜沄
上列聲請人與曾進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曾進福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
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,並提出該通知
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(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