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洪子惟
洪慶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洪子惟前就讀正修科技大學,邀同債務人洪慶峯為
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
新臺幣16,120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、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洪子惟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
討未果,債務人洪慶峯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
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584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,120元 洪子惟、洪慶峯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週年利率 1.9%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.1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,120元 洪子惟、洪慶峯 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